稅收保全措施有簡易稅收保全措施,一般稅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條件有以下四個: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2、稅務機關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物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3、納稅人不能提供擔保;4、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痉煞ㄒ帯糠梢罁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垩汉罄U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收征收管理法是如何定義稅收保全措施的?
稅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賦予稅務機關的一種強制權力?!抖愂照鞴芊ā贩謩e在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這三處規定的稅收保全措施,由于許多地方存在差異,為闡述方便,我們分別稱之為簡易稅收保全措施、一般稅收保全措施和特殊稅收保全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權力,不得由法定的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 該內容由 張榮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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