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于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國家海洋局受理續期申請后,征求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意見;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還應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在綜合有關部門、地方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國家海洋局依照規定對項目用海續期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由國家海洋局起草審查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呈請國土資源部轉報國務院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于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準續期。準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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