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項目用海批準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圖以及界址點坐標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申請海域使用權首次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用海批準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宗*圖以及界址點坐標;
(三)海域使用金繳納或者減免憑證;
(四)其他必要材料。
用益物權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義是取得權利時不根據原所有權人的意思或原來客體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權,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只依法律規定即可取得所有權。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體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權;這也就意瞇著所有權的取得不需要與任何人相關,而僅依取得人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行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的物權,即屬于物權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權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關系,或者說是該物權不因他人的意志關系而受影響。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勞動和生產、先占、發現、拾得、時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原始取得的要件通常為:特定事實+法律規定。在這里,沒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或合意。在不動產原始取得中,傳統民法典規則認為,登記只是取得物權人處分的要件,而不是取得物權生效條件。而且原始取得通常具有溯及力,盡管是在條件成就時取得物權,但一旦取得其效力溯及至占有那一時刻。原始取得一旦完成,此前物上的一切權利負擔即告消滅,原物權人或其他人不能對該物主張任何權利。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派生取得或傳來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從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權利,從相對人角度則是權利的喪失,故對照原始的絕對取得繼受取得又稱相對取得。在繼受取得中,物權權利是從他人那里移轉而來,主要是原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處分行為的結果。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為的取得大都屬于繼受取得。依-繼受的方法不同,繼受取得又分為移轉取得和設定取得。
移轉繼受取得就是將他人的物權以物權原有的狀態和內容完整地轉移給取得人,隨之二發生的是原物權人的物權的喪失。最典型的移轉繼受取得是買賣、贈與和互易。買賣是有償轉讓財產所有權的移轉方式;贈與是無償轉讓財產所有權的移轉方式;互易是以已物交換對方之物,類似于有償買賣,只是不支付對價,而是支付相應價值的物。這三種繼受取得方式的要件為:當事人合意+交付或登記行為。
設定繼受取得是在原物權人的物權上設定一個新的物權,而新的物權是原來沒有的,原物權人的物權也不會因此而喪失,只是在權能上會有所改變。按照傳統的理論,只有所有權人才能創設新的物權,但是在物權價值化充分發展的今天,這種限制已經不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物的價值,所以理論和實務上都逐漸認可在原權能范圍內也可以設定新的物權。如在享有用益物權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上設定抵押權在我國房地產市場開發中已經是很普遍的做法。新設定的物權只能是他物權,而不能是所有權。主要是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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