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治愈后3年無復發即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第二十四條但書“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腎結核、腹膜結核,臨床治愈后3年無復發”視為合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準》 第二十四條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結核,流行性出血熱,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熱病,傷寒,副傷寒,布魯氏菌病,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絲蟲病,以及其他傳染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復發,無癥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正常;
(二)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腎結核、腹膜結核,臨床治愈后3年無復發;
(三)細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瘧疾、黑熱病、血吸蟲病、阿米巴性痢疾、鉤端螺旋體病、流行性出血熱、傷寒、副傷寒、布魯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無后遺癥;
(五)絲蟲病治愈半年以上,無后遺癥。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