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拆遷安置房其實是可以買賣的,當然比商品房的風險來得大。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于安置房沒有房產證,無法過戶,造成買方付了房款,但卻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買方的權益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
2、因為沒有房產證,造成買方無法確認賣方究竟是不是擬賣房屋的產權人。賣方出示的安置補償協議和房屋之間難以建立關聯。
3、賣方將房屋賣一個買家之后,有可能會再賣給其它人,這樣買方就會無端轉入與第三人的官司之中。
4、房屋如果升值較多,賣方可能會反悔,買賣合同有被法院判定無效的風險。在此種情況下,其實買方并非處于無保護狀態。
一、安置房買賣的風險是什么
安置房買賣可能存在以下潛在風險:
1、家庭成員可能對拆遷安置房的分配有異議。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法院解決,最終確定的合法權益人是誰還不確定;
2、無產權拆遷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產權證;
3、由于交易時間長,房價可能會發生變化。如果賣方為了謀取更大的利益,將房價賣給他人,并在可以轉讓交易時先將房價轉讓給他人,那么買方將實現買方的母親,只能主張債權;
4、在購買房屋等待轉讓的長時間內,由于賣方自身的債務糾紛,房屋也可能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
二、合同房能買賣嗎
有購房合同的房子也可以交易,但是會帶來以下風險:一、難以確定賣方是否有權出售該套房屋,如果賣方無權處理該套房屋,則雙方之間的買賣協議可能因此無效。第二交易存在較大變數,在簽訂買賣合同到取得房產證這一期間,賣方可能會因多種因素而選擇解約,比如,房屋價格上漲后賣方反悔,單方面提價,不配合過戶。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如果賣方執意違約,買房人無法依據雙方間的買賣合同而強制要求賣方履行過戶手續,往往最終僅能依據合同追回已付購房款項。第三賣方以不正當手段,將房屋以更高價格轉賣給第三人,造成兩個買家之間房屋權屬的爭議。四、因開發商的原因,賣方遲遲不能取得產權證書,造成買房人無法辦理過戶也就無法享有對房屋的處分權。五、無法明確房屋土地性質,土地性質一般為出讓土地,但是,如果是劃撥土地的話,上市交易需要交納一部分土地出讓金,這也會產生一定的合同風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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