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因為探視權是與身份緊密相關的權利。夫妻離婚之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探望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可以雙方協商決定。
一、民事訴訟中離婚探視權如何更改?
在孩子撫養權發生了變更的情況下,探視權的主體自然也就發生了變動,當事人在探望孩子的過程中,如果做出了一些對孩子身心健康有損的行為,或者探視人有嚴重性傳染疾病的,可以暫時中止當事人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離婚后孩子探視權怎么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孩子探視權的規定如下: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一般而言,探視權屬法定的權利,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是不能剝奪的權利。
三、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處理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一般需按照夫妻之間的協議約定或者法院判決的時間處理。根據相關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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