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所謂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謾罵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最明顯的特征就是漠不關心對方、沒有語言和情感的溝通、或是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勞動。相對于傳統的以暴力動作為主要表現方式(如拳打腳踢、身體傷害)的“熱暴力”,“冷暴力”是以語言為主要工具的,或是減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間的語言交流,或是用諷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語來發泄自己的情緒、傷害對方的自尊心。家庭“冷暴力”是一種精神暴力,是與身體暴力或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
家庭冷暴力具有如下幾種法律特征:
1、僅產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
2、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體現;
3、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
4、家庭冷暴力的其他法律特征。
法律依據:根據《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接警記錄、報警回執等;
(四)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等;
(五)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
(六)加害人與家暴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
(七)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八)家暴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救助管理機構、反家暴社會公益機構等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或者親友、鄰居等其他證人證言;
(十)傷情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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