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執行人構成拒執罪可判幾年?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認定情節嚴重卻成了一個難點。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下發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3條對情節嚴重的五種情形作出了規定;200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其中第二條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進行了解釋。對照來看,兩個解釋的側重點是不相同的?!端痉ń忉尅分饕轻槍懿粓绦信袥Q、裁定罪的行為情節進行了列舉,而《立法解釋》則是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范圍進行了說明。但是兩個解釋有一個共同點,即均采用了“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這一表述。由此,認定“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標準就成了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問題。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不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對于無視法律的權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顒拥木懿粓绦信袥Q、裁定的行為,必須繩之以法,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尊嚴。因此,科學、及時、有效的懲處這種犯罪,是司法系統特別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務,也是解決好“執行難”的重要途徑。我國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規定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在第313條也規定了此罪,并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為了保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從上述規定來看,對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基本上具備了一個比較完善的刑事法律體系。但在司法實踐中,該罪的適用并不盡如人意,實施起來也存在著諸多的困難和問題,現結合工作實際,對該罪進行淺要的分析。
刑法上對拒執罪刑罰的規定是比較嚴厲的,被執行人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不僅會影響司法機關在公眾的印象還會對被害者的權利構成非常嚴重的侵害行為,如果期間有任何的法律問題應當及時咨詢律師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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