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立案不一定會判刑。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立案只是辦案機關對于有初步證據證明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偵查。依據法律規定,在偵查階段,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經審查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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