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協議后,方能申請辦理變更。父母離異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1)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2)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一、改名字的法律法規依據
成年人改名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第二是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理由要充分,公安機關認可的正當理由:(一)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的;(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義字造成多種不便的;(三)由于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四)由于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五)已滿十六周歲由于出家要求變更姓名的;(六)由于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
二、姓氏子讀什么手續
父母親共同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理由,帶上各自的戶口本、身份證,雙方親自共同到公安機關辦理更名手續。
未成年人不能自行改名,未成年人改名須得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才可,自己改名須年滿18周歲。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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