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執罪公安拘留多久?
公安機關對拒執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拘留期限依據實際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37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可以立案追訴: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一、拒絕執行可以拘留多久
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的,一般是15天發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這就涉及到各種執行依據的管轄問題。
1、法院出具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刑事案件的涉財產部分等是由一審法院進行執行。特別要在這里說一個特殊的文書,即法院出具的支付令,是由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執行。
2、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應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3、具有強制效力的公正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里的有管轄權指的是按照案件的級別管轄在進行確定。每個地方的受案訴訟標都是不一樣的,具體以當地的為準。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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