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1990年6月28日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如下:
1、最新修正是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規范國旗的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制法說明制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三條 第三條 國旗的通用尺度為國旗制法說明中所列明的五種尺度。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國旗、旗桿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并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筑、周邊環境相適應。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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