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申請:(1)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申請海域未設置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范圍清楚,沒有爭議;(2)編報海域使用論證報告;(3)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海域使用論證評審通過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法》 第十八條 下列項目用海由國務院審批:填海5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圍海1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7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國務院審批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權限,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則規定:
(一)填海(圍海造地)50公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用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審批權不得下放。
(二)圍海100公頃以下(不含本數)的項目用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級審批,分級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項目種類、用海面積規定。
(三)700公頃以下(不含本數)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項目用海,主要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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