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明確合同細則
安置房的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的增購等費用的支付方式,遲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購房者購置該類房屋,可以根據《民法典》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簽訂附條件的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并對具體細節作出明確約定。
2、明確房屋對安置的拆遷對象有無限制或政策補貼
特別是現在的“城中村”改造,由村集體組織建造的,對安置對象有明確限制。
3、房屋的權利人
購房者要確定房屋是獨有還是共同所有,如果是家庭成員共有,購房協議的出賣方,一定要是全體共有人的真實意思,且均應在協議上簽字或有授權委托書。
4、相關費用的繳納
安置房大多涉及土地取得類型由劃撥變更為出讓,過戶涉及土地出讓金的補繳。
一、安置房買賣的風險是什么?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辦理房屋過戶需注意什么
(一)買賣合同需共有人簽字
買方需確認賣方的證件是否齊全,再簽訂買賣合同,而且必須由產權證上共有人親自簽字才會生效,應防止代簽或漏簽。
(二)明確費用明細
整個交易過程中,需要繳納的費用,并不是一次性收取的,所以在事前,買賣雙方一定要盡量明確明細費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項雜費。
(三)尋求專業人士幫忙
可以尋求威望較高人士或者正規房地產中介機構當房子買賣雙方的資金、房屋交割的監管方,以確保交錢后能順利過戶,或過戶后房與款兩清。
(四)核實房屋狀態
買方要注意時刻關注房屋的抵押狀態,來確定交易和入住時間,此外,還需注意的是,買賣雙方交易后貸款時間拖得過長會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五)明確交房細節
買房在交房時,要認真審查物業登記和相關水、電、有線電視、煤氣等等的過戶及房屋情況,避免交房后才發現問題引起糾紛。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