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慶日、元旦、國際勞動節等節日里,國家鼓勵公民以家庭為單位升掛國旗。國旗的升降時間是,早晨日出之際升起,傍晚日落之際降下。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不得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1、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3、外交部;
4、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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