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立案和受理兩者的相同點在于都屬于案件審理階段的最開始環節,不管是提起民事刑事訴訟還是申請立案調查,都需要先進行法院受理的程序。立案和受理最大的區別在于定義的不同,具體又分為接受的主體、接受的內容和接受的時間。立案是指存在犯罪事實的案件被行政執法、公安或司法機關認為需要當做刑事案件進行調查的行為,而受理是訴訟程序的開始環節,是法院決定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進行調查的行為。兩者接受的主體不一樣,立案是公安等司法機關,受理是法院。再說接受的內容,從定義上看就可以知道,立案針對的是有事實指明的涉及犯罪的案件,而受理不止針對犯罪案件也針對普通的訴訟案件,例如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案件等。從接受的時間上看,如果一個案件涉及犯罪行為,也是先進行受理,由法院受理進行起訴程序,再提交材料和證據等交由司法進行立案調查。而不涉及刑事犯罪的,即便提供了材料,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也不會進行立案,會返回一個不予立案通知書給立案申請人。對于刑事案件立案來說,在我國法律的規定中有兩個條件,一是存在犯罪事實,二是需要追究犯罪并予以刑事處罰。所以會有一些特殊情況,對于存在已經存在犯罪事實,但是不滿足第二個條件,也是不能立案的,就算已經立案了也是要撤銷立案的。這些特殊情況在法律中有規定,大致包括有犯罪事實但程度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已經死亡的、有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已經過了追訴期等等。而對于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原告必須是案件中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或者組織,意思是案件中爭論點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原告的權利義務。其次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想通過訴訟達到什么目的,提起立案訴求的申請方也需要在能接受該類訴訟范圍的法院才能提起立案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釋(四)》
第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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