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并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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