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能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一直依法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對勞動者不能享有養老保險待遇不存在過錯,則一般不會被要求支付補償金。但是如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而導致勞動者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仍然可能被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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