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烈士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士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全面做好規范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 各級黨組織要按照規定使用黨徽黨旗,并妥善保管。黨員去世后,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同意,可以在其遺體或骨灰盒上覆蓋黨旗,但黨旗不得隨遺體火化或隨骨灰盒掩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
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或者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的,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六條 下列人士逝世,舉行哀悼儀式時,其遺體、靈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蓋國旗:
(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士
覆蓋國旗時,國旗不得觸及地面,儀式結束后應當將國旗收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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