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編號就是合同備案號。購房合同在網簽時合同編號是自動生成的。
2、網簽是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公布在網上。然后會給個網簽號,用戶可以通過這個號在網上進行查詢。網簽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防止一房多賣。
2、購房合同網簽流程:交易雙方當事人根據網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協議或買賣合同文本協商擬定相關條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網上簽約系統,打印經雙方確認的協議或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在電子樓盤表上注明該商品房已被預訂或簽約。每一宗交易的網上操作程序應在24小時內完成。
一、預售合同特點
在預售合同中,商品的交付與價金的支付非同時發生,購買方獲得的只是期待利益,而非現實利益。由于各種原因,這種期待利益到時是否能夠實現,尚有疑問。有些經營者利用預售合同騙取消費者信任,利用他人的錢為自己謀取利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預售合同騙取他人錢財,然后逃之天天。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各種商品供應豐富,流通渠道暢通,因此,一般商品的預售在我國將越來越少,但是某些商品,如住房等,預售仍比較普遍。
二、預售合同經營者義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預售合同經營者應承擔以下主要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經營者應按預售合同規定的價格、品種、質量、規格、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等要求履行合同,提供約定的預售商品。
(2)到期不能提供商品或提供商品不符合約定的,應由經營者重新按約定履行或退還貨款。以預售方式提供的商品,出售方的瑕疵擔保責任并不免除,如商品質量存在問題,仍然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責任。
(3)經營者不能履行時應支付預付款利息及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經營者不能履行時,應按法定利息率支付消費者利息,并且,消費者對因其不能履行而必須作出的費用支付,亦可請求賠償。當然,經營者支付的利息只能按法定的利息率進行,但法定利息應以存款利息率還是貸款利息率計算,似乎有待斟酌。若以存款利息計算,對經營者甚為有利,有些經營者可以利用預售獲得比銀行貸款利息率低得多的貸款,而若以貸款利息計算,似乎亦缺乏理論和法律依據。因此,有人主張應拋棄預售合同中的預付款概念,將預售合同中的預付金額視為定金,在經營者不履行預售合同時,由經營者雙倍返還。這樣處理,加重了經營者的責任,更有利于對消費者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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