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目前僅僅在政府機關實施。為進一步弘揚夫妻互敬、孝老愛親、家庭和睦的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家庭關系和諧穩定,結合社會發展需要,對婚姻修改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四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