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沒有,但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后,離婚就會有冷靜期。依據《民法典》中的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30日就是離婚的冷靜期。
法律規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民法典 離婚冷靜期條款
離婚冷靜期為30天。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新增離婚冷靜期的有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民政局辦離婚證流程是怎樣走的?
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流程是:(一)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結婚證、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書》;(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初審;(三)冷靜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四)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后需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五)登記、發證;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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