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規定,并不代表警車在停車方面沒有特權,或者說特權必須被剝奪,警車停車應當參照警車行駛一樣,在執行公務時,享有停車的特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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