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后,要和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后,員工可以獲得相應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運營、終止的根本依據,對于公司解散的條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確規定,這也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本性,所以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規定,當發生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公司則就進人解散程序。
2、股東會議解散
即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在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因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續重大事項,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出現合并、分立事由時,也需要解散。當發生合并事由時,在吸收合并情況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設合并情況下,合并雙方原公司解散;當發生分立事由時,解散分立時,原公司解散;存續分立時,原公司并不發生解散。上述三種情形屬于公司自愿解散。
4、公司行政強制解散
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在存續過程中,可能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續的資格。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以前散見于各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
5、司法強制解散
司法強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況。
二、被吊銷后必須解散公司嗎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則該公司的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但經營資格已經取消。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
因此公司被吊銷后,一是向工商部門申請成立清算組,辦理注銷登記。二是向工商部門申請解除黑名單限制,并說明被吊銷原因。
當然,如果確定3年內法人都不會受黑名單影響,也可以不申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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