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法中關于生產、銷售假藥罪規定的立案情形是:
1、生產、銷售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行為人生產、銷售的藥品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藥品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等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
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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