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并非法律規范明確列明的罪名,其屬于《刑法》條文中徇私枉法罪的一部分內容。即在執行判決、裁定的過程中,負責執行人員濫用職權、不負責任,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或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等使得訴訟參與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根據重大及特別重大之情節差異,量刑上判處拘役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徇私枉法罪最輕判刑
根據相關法規,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收受賄賂枉法裁判的處罰是什么
法官受賄枉法裁判處罰:
1、司法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自己是無辜的人,故意包庇自己,不讓自己被起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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