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為系無權處分行為,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侵權。作為不知情的配偶,該如何維權呢?因涉及到交易相對人,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市場繁榮和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用于阻卻原所有權人的追回權,在處分的標的物上新創設一個所有權歸善意第三人所有。因此,在受讓人不構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可以行使追認權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并由法院判令恢復原狀,恢復登記至無權處分前的登記狀態。在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無權追回共有房屋,由于法定夫妻共有財產制,只能在離婚時才能就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請求另一方賠償。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不能單純從產權證上是夫妻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進行簡單判斷,需要結合房屋取得相關事實及婚內財產約定內容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判斷。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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