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辦理房產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將房產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2、對于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將房產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產的擁有者,離婚后,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4、將平時的工資轉移到只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內,擅自將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5、轉移隱匿炒股信息,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后,套取現金,轉移隱匿等。具體說來,隱匿財產的行為有很多種,只要是不讓對方知道的財產轉移行為,都屬于隱匿財產的行為。
一、哪些行為屬于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下列行為屬于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1.擅自轉讓財產。如一方在離婚前偷偷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方不知道的財產轉移到第三人名下,離婚后再轉回自己名下。
2.隱匿房產。如夫妻雙方一方收入較高,離婚之前就已經在外購置了房產,另一方毫不知情。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購置房產,離婚后再過戶到自己名下的。
二、離婚前應該如何轉移存款
首先,離婚財產轉移針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轉移。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不再限于存款、家具和首飾,而是轉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財產,如汽車、家用電器、家具等;金融資產,如股權、期權、股票等;無形資產,如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等,內容比較豐富。因此,離婚轉移財產根據財產的不同有著不同的轉移方式:
1、存款,在轉移存款時,一般轉移財產的一方會設立新的賬戶,平日不動聲色的將存款轉移到新辦理的賬戶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覺,且不知道新賬戶的,很難查到對方賬戶中的財產。
2、公司股權,公司股權的轉移方式有很多中,其中有:立即轉移公司流動資金、以故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形式惡意轉移公司財產、制造虛假借款官司,讓配偶承擔連帶債務、利用股權代持,隱匿夫妻共同財產、以借款方式出資,離婚分擔注資債務等等方式,具體說來就是將自己所占股權化小甚至化零,造成沒有股權甚至欠外債的表象,欺騙對方。
3、房產,在房產轉移上,一般還是比較好發現的。常見的轉移房產的方法有:私自隱匿擁有的房產信息、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具體的表現形式有:私自隱匿房產信息的,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私自購買房產,在離婚時,僅僅要求分割夫妻雙方知道的房屋,而對其私下購買的房屋絕口不提,進而逃避共同財產的分割。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的,夫妻一方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擅自轉移過戶到第三方名下,進而套取、轉移現金。這種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因為用這種方法轉移隱匿財產,整個交易過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會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知。但對于其目的來說,他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套取大量現金,并尋找消耗的理由進行掩飾,此方法雖然笨拙、但很有效。
4、私贈財產,私贈現金難以舉證,這種情況比較有風險,雖然是與第三人通謀轉移財產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認,很可能造成雞飛蛋打的結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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