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得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個人婚前財產。但若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其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分割,但夫妻約定該財產歸共同所有的,則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離婚財產糾紛具體怎么解決
離婚財產糾紛的解決方法:離婚時,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由雙方共同協商分割,若無法達成協商分割方案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離婚了房子和車子應該如何分割?
離婚房子車子的分割:
1、雙方可以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沒有約定的,如果是婚前財產,則屬于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3、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孩子名下的房產離婚時怎么分配
孩子名下的房產離婚時不得分配。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個人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餓死,一般不予分割。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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