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是具有人和性的公司,而股份公司是具有資合性的公司。原來的公司法,對于股份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規定的比較高,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規定的比較低,從規模上,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比較少,規模比較小,而股份公司做到上市或者掛牌以后,它規模比較大,資本數額比較高。但是現在公司法,已經取消了這種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而且開始實行認繳制,股份公司也沒有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要求,兩個人就可以設立一家股份公司,這種這種新的制度下,到底是設立有限公司好還是股份股份公司好,有一個要注意的就是在股東轉讓股權這個問題上,股份公司發起人的股份轉讓,現在在工商部門是辦不了變更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符合公司法71條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東可以對外轉讓股權,轉讓股權以后可以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新的股東加入,原股東退出。但是如果你是你設立了一家股份公司,這個股份公司在沒有掛牌,也沒有上市的這個階段。如果你想把你的股份轉讓,在工商部門是辦不了登記的。辦不了登記怎么辦?那你就只能簽一個股份轉讓協議,這個協議只能是對協議雙方有約束力,它不具有公示性,那么,第三人就不知道你公司的股東是誰。所以不建議在設立階段設立股份公司,一般情況下,建議設有限公司??紤]將來要上市或者是要掛牌的話,可以把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變成股份公司,再進行相關的上市或者掛牌其他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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