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本可以減少,但不能隨意減少,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所謂減少注冊資本,是指公司資本過?;蛱潛p嚴重,導致公司注冊資本金額減少,因為資本過剩會導致公司資本停滯,不利于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公司虧損嚴重,注冊資本金額與實際財產差額過大,公司注冊資本也失去了應有的表示公司信用狀況的意義,同時公司也會連續因此,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以彌補虧損,使股東無法獲得分紅。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程序
1、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公司股東會行使減資權的,應當作出減資決議,必須經過代表2上述股份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二是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5、變更登記。根據有關規定,公司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內向當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在報紙上至少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三次的相關證明,以及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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