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癥患者在工作期間發生自殺的,一般不可以認定工傷。即使該職工符合在單位工作時因工負傷等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但有自殺或者自殘等行為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試用期期間發生意外是否算工傷
試用期期間發生意外算工傷。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形成勞動關系,且符合工傷的情形,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豆kU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上班時間自殺是否算工傷
1、上班時間自殺不算工傷。2、職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由此可見,上班時間自殺不算工傷。
抑郁癥能否申請工傷
抑郁癥不能認定為工傷?!豆kU條例》明確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具體內容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或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或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患職業病的;因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患上抑郁癥是不會被認定為工傷的,因為抑郁癥不屬于職業病。
沒有勞動合同在工作期間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收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可以認定工傷??梢宰C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下:(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作期間工傷規定
工作期間工傷規定:一、上班時間發病算工傷嗎?上班時間,分為正常上班時間和時間。員工是在正常上班時間發病亦或是在加班時間發病,所能享受的待遇并不盡相同。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傷害和傷害。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钡谑鍡l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蓖ǔG闆r下,我們看員工受傷或發病是否屬于工傷,應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傷害,即工傷的認定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于認定工傷的三個要件。二、上班途中發生算工傷嗎?《工傷保險條例》雖然較修訂前放寬了上下班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標準,但案件審理中仍須審查以下事實: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的傷亡等。法定的工傷條件無論列舉得多么具體,也不可能完全與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傷害情形相吻合。工傷認定包含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對現有法律條款所規定的原則做出合理解釋。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解釋上,一般應指職工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上往返于單位和家中的過程。審判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在于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繞道而受到機動車傷害是否可認定為工傷。依社會普遍觀念,上下班的合理途徑并非必經或惟一的路線,而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原則上勞動者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不限于最短路線,也不應由用人單位指定路線。 該內容由 馮輝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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