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產權的房子無房產證,只有合同,可以憑合同進行買賣,但是由于無房產證,無法備案,不受法律保護。
1、“小產權房”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清晌戚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2、小產權房一般是違法占地,屬于違建,無房產證,不受法律保護。商品房是經國家批準后修建,有房產證,有70年產權,受法律保護。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是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謹數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由此可見,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并不是說小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其轉讓或銷售的對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擴展資料: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答陵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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