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攜帶好,到孩子出生的醫院辦理出生證明,具體注意事項如下:
1、出生醫院:辦理孩子的明必須到孩子出生的醫院進行辦理,并且辦理要及時,按照醫院規定的辦理時間進行辦理。
2、孩子姓名:給孩子辦理出生證明自然要帶著寶寶起好的名字,寶寶的名字一定要經過兩人的商量決定,出生證明一旦辦理發放是無法更改的,會有不必要的麻煩,還有避免一方做主,另一方不知道,引起家庭糾紛矛盾。
3、父母雙方身份證:辦理的時候需要攜帶孩子父母的身份證,不需要帶戶口本,身份證上面的名字出生日期等信息要和住院時輸入的信息名字相符合,身份證必須是有效的二代身份證。
4、證:辦理孩子的出生證明必須攜帶結婚證,但是不需要同時帶兩個結婚證,只要一個就可以了,爸爸的,或者媽媽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所有簽發單位應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有關管理和使用規定,并將《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信息作為產前保健的重要內容,讓群眾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產婦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兒姓名等準備,自覺申領。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機構應嚴格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標準和式樣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備案后發放給簽發單位,并將印章式樣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簽發單位專人保管,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偽制和濫用印章。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均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冻錾t學證明》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檔管理,永久保存。第十七條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所在助產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免造成重復發證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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