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小孩出生證明辦理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1份2、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1份3、父母的結婚證(原件、復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況說明4、落戶集體戶或非親屬掛靠的,需提供單位或戶主同意落戶證明,原件1份:
5、非婚生育申請隨父落戶或婚生申請隨《出生醫學證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戶的,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1份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雙方簽署嬰兒民族成份確認書,原件1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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