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征收方在實施強拆之前應當先向被拆遷人下達征收補償決定書,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視為被拆遷人棄權,默認了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金額及合法性,征收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司法強拆。而現行法律規定司法強拆是一種合法的強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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