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法51條現在已經失效,被《民法典》所取代,原內容是無處分權人在經權利人追認后或者在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其訂立的合同有效。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的內容則是買受人可以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標的物,并且可以請求出賣人負擔買受人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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