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意味著,一旦開發商或購房者拒不依約簽署正式買賣合同,另一方可就房價漲跌提出相應索賠,賠償就不止以往定金賠償這么簡單了。
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開發商一般均要求購房者簽訂認購書,并以此鎖定購房者及決定銷售策略。不過,僅是定金賠償制約力度完全不夠,過去房價的暴跌暴漲都導致了違約事件頻發。
一、房產合同違約賠償標準
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但二者不可并罰。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可以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所謂二者不能并罰,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情形而言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了不同的違約行為時,兩種責任形式可以并用。違約賠償就高不就低。
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當視為對損害賠償金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是不可以并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系是:原則上不并存,就高不就低,優先適用違約金條款。定金獨立于賠償責任定金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因而是獨立于損害賠償責任的。但也不能認定它與損害賠償金毫無關系,定金與損害賠償金的聯系表現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金責任的并用不能超過全部貨款的總值。
二、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