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如果購房人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開發商的嚴重違約行為而要求解除買賣合同,譬如說開發商沒有按照規劃建房或是逾期交房等,則購房人可以依據買賣合同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解除買賣合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據此與開發商協商解除買賣合同。
但如果購房人并沒有法定或約定的解約權,則此時購房人解除買賣合同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購房者可以通過如下方式處理:
(一)研究買賣合同中是否有相關約定,即是否約定了購房人此時的解約權,實踐中開發商提供的合同很少會有這樣的約定。
(二)與開發商協商解除買賣合同。如果購房人在付款等方面確實存在困難,通過與開發商友好協商,并支付一定的補償金或違約金,一般開發商可能同意解除買賣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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