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九條[偽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一、偽造貨幣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實行偽造行為
(1)仿造真貨幣的式樣,即以客觀存在的人民幣或外幣為偽造對象(以真貨幣為前提)
(2)非法制造出足以使一般人誤以為是貨幣的假貨幣
(3)偽造手段的多樣性,抗檢性增強。
3、犯罪主體:沒有貨幣發行權的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以牟利為目的,意圖進入流通領域
二、偽造貨幣罪的刑罰處罰
根據本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本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適用此條,應嚴格依照犯罪集團的認定條件看是否能構成偽造貨幣的犯罪集團,只有構成犯罪集團時,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構成集團犯罪,僅是一般性的糾合、聚集數人的共同犯罪,對于起指揮、組織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處罰原則處理,如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亦不能直接適用這一項,而應依其他項進行嚴厲處罰。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參照《解釋》第4條第4款的規定,偽造人民幣,總面值在3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1500張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里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參照《解釋》,其主要是指:第一,以機械印刷方法偽造貨幣的;第二,從事金融、財會等工作的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偽造人民幣總面值達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達100張以上的;第三,偽造人民幣并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第五,因偽造貨幣受過刑事處罰后,又實施偽造貨幣的行為,偽造的人民幣總面值達到500元以上或幣量50張以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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