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凡在2021年4月30日中午12時前購買川航實際承運(含代碼共享航班),且航班日期為2021年4月30日(含)至2021年5月6日(含)的客票(包括原客票規則不允許退票的),旅客于2021年4月30日零時后提出退票申請的,可按非自愿辦理,免收退票手續費。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客票(包括原客票規則不允許變更的),旅客提出變更申請,可按照原客票列明的艙位服務等級,變更至原客票前后2天內(含起飛當天)川航實際承運的相同航線航班一次,免收變更手續費及子艙位差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客票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規定或者客票遺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國內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聲明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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