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金額如下: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如下: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會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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