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內容介紹了賭場設立罪的立案標準和賭博罪的構成要素。賭場設立罪包括明知或應知賭場用于賭博仍允許他人賭博、接受賭博人員賭資或提供便利、提供賭博場所等行為。賭場設立罪的加重情節包括賭場規模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賭博罪則包括提供賭場、賭具、賭資結算賬戶等便利條件、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等行為。賭博罪的構成要素包括提供賭場、賭具等行為和以賭博為業或以賭博為常業的行為。
法律分析
一、賭場設立罪立案標準
1. 賭場設立罪立案標準包括以下方面:
(1)賭場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其開設的賭場用于賭博,仍允許他人在其賭場內進行賭博的;
(2)賭場經營者接受、收取賭場內賭博人員的賭資,或者為賭博人員提供吃、住、行等便利的;
(3)賭場經營者提供賭博場所、賭具、賭資結算賬戶等便利條件,協助或者參與賭博活動的;
(4)賭場經營者向賭博人員提供其他便利或者服務的。
2. 賭場設立罪的加重情節:
(1)賭場經營者在多個賭場設立賭場的;
(2)賭場經營規模較大的;
(3)賭場經營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1)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2)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賭博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賭博的構成要素有以下:
1、賭博活動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聚眾賭博時,行為人有的參加賭博,有的則本人不參加賭博,但都屬于聚眾賭博的情況;
2、開設賭場,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
3、以賭博為業,即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上述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了賭博犯罪。
結語
賭場設立罪立案標準包括賭場經營者明知或應知其開設的賭場用于賭博仍允許他人賭博、接受賭博人員賭資或提供便利、提供賭博場所等行為。賭場設立罪的加重情節包括賭場經營規模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賭博罪構成要素包括提供賭場、賭具、賭博方式等組織賭博行為和以賭博為常業以賭博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的主要來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