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法機關在案件中對婚姻詐騙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后,行為人將財物用于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并非屬于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后,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這是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欺詐婚姻不屬于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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