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及立案標準: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立案追訴標準包括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等情形。賭博犯罪中的賭資可以根據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的金額來認定。
法律分析
一、開設賭場罪量刑的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1、開設賭場罪量刑的標準: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罪是指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結語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立案追訴的標準包括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等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賭博犯罪中的賭資可以根據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來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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