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亦為復雜客體,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并且傳播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編造,是指無中生有的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必須是產生虛假的即與事實不相符、不真實、不全面的消息。所謂傳播,是指以各種途徑加以宣傳、散布或誤導。傳播,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利用錄音、錄像、計算機等現代化科學技術的手段,既可以單個傳播,又可以當眾傳播。既可以當面傳播,又可以不當面如將所編造的事實書面張貼或寫于公共場所等。但無論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夠達到將所編造的事實加以擴散、公開的目的,即應認定為本罪中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信息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信息但這信息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后又散布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后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信息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屬內幕信息,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論處。行為人所編造并傳播的虛假信息必須會對證券、期貨的交易產生影響即屬于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如果所編造并傳播的信息與證券、期貨交易無關,不會對之產生影響,仍然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對證券、期貨交易有影響的虛假信息,主要是指對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期貨合約的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虛假信息,如涉及發行人的增資計劃、重大的投資行為、資產的重大損失、經營環境的重大變化、分配股利信息、減資、合并、分立、破產、解散等等。本罪為結果犯,其構成須以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的行為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后果但不屬于嚴重的后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后者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會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仍然決意編造并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一般是為自己或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但也不排除諸如故意制造混亂、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格巨大波動等其他動機,然而不論其動機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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