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標準規定最多減原刑罰的一半,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具體減刑標準如下:
1、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減刑后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于一年;
2、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現突出并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3、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減刑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中規定,減刑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審核同意后,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后,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后,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為宣告,監所代為宣告應迅速及時。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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