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有何區別:
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政性。行為性質的區別: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范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二是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這種“玩忽”行為,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該為而不為,放棄職守、擅離崗位;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敷衍塞責。2、行為方式的區別。從行為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只是行為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
一、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擅離職守是指行為人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玩忽職守是指行為人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從廣義上看,玩忽職守不僅包括擅離職守,而且也包括了濫用職權的行為,因為濫用職權也屬于不正確履行職責。所以對符合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其他構成要件的濫用職權行為,可直接以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不必適用《刑法》第397條定濫用職權罪。如在飛行訓練中,飛行指揮員隨意改變訓練計劃,造成飛行事故的行為,即屬于這種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這三類人員具有特殊的身份,擔負著特定的職責,因而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特殊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擅離職守的行為人對違反指揮和值班、值勤規章制度,擅離崗位的行為都是明知的,但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卻抱有僥幸心理,以為不會發生,所以屬于過于輕信的過失犯罪。而玩忽職守則是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輕信兩種過失心理狀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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