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立案標準為偽造、變造國有證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犯罪方面:表現為故意;
3、犯罪對象: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中有價證券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對象為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4、犯罪客觀: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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