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條件
1、一年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條件:
(1)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2)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3)來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2、什么叫一般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2)凡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都必須主動提出申請,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3)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4)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5)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6)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一般納稅人,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第4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7)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如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
1、當事人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2、領取、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
納稅人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后,應當按照規定內容逐項如實填寫或粘貼相關資料,并加蓋企業印章,經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后,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及書面申請提交受理國家稅務機關。
3、核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
(1)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齊全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受理機關報縣(區)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
(2)稅務機關自受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批,向納稅人核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在稅務登記證副本左上角加蓋“暫定一般納稅人”章。
(3)納稅人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初審時必須指派至少兩人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調查并據實寫出調查報告,稅政部門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后應派人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調查。
(4)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書》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受理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
(5)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務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并退回所有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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